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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一營業日之共同信託基金淨值核算之。
但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應保持流動性資產之最低比率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特別約定者,其給付金額之核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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