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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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