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