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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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