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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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