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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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