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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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