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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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