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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應於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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