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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金融機構,其範圍準用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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