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並從事相關專業業務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等相關課程講師以上職務三年,成績優良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拍賣等專業知識或專業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開拍賣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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