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業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