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二)律師一人以上。(三)會計師一人以上。(四)建築師一人以上。(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