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擔任清理人並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及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以下簡稱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時,應依本辦法辦理,並應遵循穩健保守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