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二、債務餘額明細。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