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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
但經選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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