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