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