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