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本會許可變更登記並開始營業後五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未依業務調整相關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