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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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