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時應就第三條各情況,與會計師就個案釐訂明確之查核範圍、目標及報告內容,併同與會計師議定之主要查核程序於委託書中載明。辦理查核之會計師除與本部議定之主要查核程序外,應視查核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適切之證據,以作為撰寫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