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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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