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交易往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進(銷)貨交易(附表六):(一)進(銷)貨交易金額及占進(銷)貨總金額之比率。
(二)銷貨毛利。
(三)交易條件及其與一般交易條件之比較。
(四)應收(付)帳款、應收(付)票據期末餘額及占期末各該項目之比率。
(五)應收帳項年度中發生逾期情形時,其金額、處理方式及提列備抵呆帳情形。
(六)預收(付)款情形。
二、財產交易(附表七):(一)財產名稱、交易日期或事實發生日、交易金額、交付或付款條件及價款收付情形。
(二)處分損益(取得財產者免列)。
(三)選定交易對象為控制公司之原因。
(四)前次移轉之相關資料。
(五)交易之決定方式及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六)取得或處分具體目的及使用情形。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三、資金融通情形(附表八):(一)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本期利息總額。
(二)融通期限(起迄期間)及原因。
(三)取得或提供擔保品情形。
(四)交易之決定方式。
(五)提列備抵呆帳情形(應付融通款項者免列)。
四、資產租賃情形(附表九):(一)標的物名稱及座落地點。
(二)租賃期間。
(三)租賃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四)租金之決定、收取(支付)方法及與一般租金水準之比較情形。
(五)本期租金總額及收付情形。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五、其他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例如產銷加工契約、取得控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認購控制公司發行新股經原股東放棄認購者。
附表六進、銷貨交易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與控制公司間交│與控制│一般交│差│應收(付)│逾期應收帳│備││易情形│公司間│易條件│異│帳款、票│項││││交易條││原│據│││││件││因││││├─┬─┬─┬─┼─┬─┼─┬─┤├─┬──┼─┬─┬─┤││進│金│占│銷│單│授│單│授││餘│占總│金│處│備│││(││總│貨│價│信│價│信│││應收││理│抵│││銷││進│毛│(│期│(│期│││(付││方│呆│││)││(│利│元│間│元│間│││)帳││式│帳│││貨│額│銷││)││)│││額│款、│額││金│││││)││││││││票據│││額│││││貨││││││││之比││││││││之││││││││率││││註││││比││││││││││││││││率│││││││││││││├─┼─┼─┼─┼─┼─┼─┼─┼─┼─┼──┼─┼─┼─┼─┤││││││││││││││││││││││││││││││││││││││││││││││││││││││││││││││││└─┴─┴─┴─┴─┴─┴─┴─┴─┴─┴──┴─┴─┴─┴─┘註1:若有預收(付)款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註2:表列科目無法適用者,得自行調整;如因行業特性無表列科目者免填。
附表七財產交易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交│財│交│交│交│價│處│交│前次移轉資料││易│產│易│易│付│款│分│易│(註2)││類│名│日│金│或│收│損│對├─┬─┬─┬─┤│型│稱│期│額│付│付│益│象│所│與│移│金││(││或││款│情│(│為│有│公│轉│額││取││事││條│形│註│控│人│司│日│││得││實││件││1│制││關│期│││或││發││││)│公││係││││處││生│││││司││││││分││日│││││之││││││)│││││││原│││││││││││││因││││││││││││││││││├─┼─┼─┼─┼─┼─┼─┼─┼─┼─┼─┼─┤││││││││││││││││││││││││││││││││││││││││││││││││││││└─┴─┴─┴─┴─┴─┴─┴─┴─┴─┴─┴─┘┌─┬─┬─┬─┐│交│價│取│其││易│格│得│他││決│決│或│約││定│定│處│定││方│之│分│事││式│參│之│項││(│考│目│││註│依│的│││3│據│及│││)││使│││││用│││││情│││││形││├─┼─┼─┼─┤││││││││││││││││││││└─┴─┴─┴─┘註1:取得財產者免列。
註2:(1)取得財產者,應列示控制公司原始取得資料;處分財產者,應列示從屬公司原始取得資料。
(2)「與公司關係」欄應說明所有人與從屬公司及其與控制公司間關係。
(3)前次移轉交易之相對人如為關係人者,應於同一欄位再加列示該關係人之前次移轉資料。
註3: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附表八資金融通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交易│最│期│利│本│融│融│取得(提供)擔保品│交易│提列││類型│高│末│率│期│通│通├────┬────┤決定│備抵││(貸│餘│餘│區│利│期│原│名稱│金額│方式│呆帳││與或│額│額│間│息│限│因│││(註│情形││借入││││總│││││1)│(註││)││││額││││││2)│├──┼─┼─┼─┼─┼─┼─┼────┼────┼──┼──┤││││││││││││││││││││││││││││││││││││└──┴─┴─┴─┴─┴─┴─┴────┴────┴──┴──┘註1:應說明交易之決定層級。
註2:資金借入者免列。
附表九資產租賃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交易│標的物│租│租賃│租│收取│與一│本│本│其他││類型├─┬─┤賃│性質│金│(支│般租│期│期│約定││(出│名│座│期│(註│決│付)│金水│租│收│事項││租或│稱│落│間│1)│定│方法│準之│金│付│(註││承租││地│││依││比較│總│情│2)││)││點│││據││情形│額│形││├──┼─┼─┼─┼──┼─┼──┼──┼─┼─┼──┤││││││││││││││││││││││││││││││││││││└──┴─┴─┴─┴──┴─┴──┴──┴─┴─┴──┘註1:應說明性質屬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
註2:如有其他權利設定,例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應加註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