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為加強電腦資訊系統之控制,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定期委託具公信力及查核能力之專業人員執行有關使用電腦資訊系統處理各項作業之專案稽核,並將稽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