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