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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轉投資。
七、變更保管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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