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轉投資。七、變更保管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