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