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