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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但參加人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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