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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依本會之規定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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