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