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