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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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