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