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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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