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槓桿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