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