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前項規定之淨值,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