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期限屆滿未償還款項或未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限補繳差額時,應即處分其擔保品。
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