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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證券商為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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