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所得之收益,屬於客戶所得者,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由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之。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管理費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撥轉方式準用前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