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專責單位,指派業務人員承辦業務。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作業手續、權責劃分、信用帳戶管理及客戶徵信。第一項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及測驗合格,並得兼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