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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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