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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證券商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加計附買回交易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六百。
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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