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