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借券費用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