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