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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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