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借貸期間。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三、借券用途。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八、權益補償。九、違約之處理。十、客戶資料之處理。十一、終止之事由。